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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富人为什么更需要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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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更需要商业保险目录一、关于商业保险可以规避债务的法律条文二、国外案例三、国内案例四、国内案例分析一、关于商业保险可以规避债务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可以支持保险避债的法律条款针对以上法律条款内容,我们可以解释为:一、某人以自己的生命投保人寿保险并指定其直系亲属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即被保险人死亡)对保险金无请求权。(即最终的保险金是归受益人所有)二、即使该人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破产),被保险人的债权人也无权要求通过强制被保险人退保来支付相关债务。二、国外案例关于使用商业保险作为资产保全工具运用最著名的案例当属美国安然公司前总裁肯尼斯·莱,他在安然公司倒闭前为自己购买了巨额的养老年金险,在随后安然公司宣告倒闭的同时他也宣告破产并被法院强制执行将个人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但是当初购买的年金保险却能够在退休后提供给他每年高达95万美金的返还金,这些收入为他保障了老年高质的生活水平。左:妻子琳达右:肯尼斯·莱三、国内案例(网上搜集案例)王女土的前夫杨某于1989年至1993年间,先后在本县信用社(即本案执行申请人处)贷款共2.1万元,至今未还,连本带利总计7万多元。1992年6月,杨某与王女士离婚,离婚证上明确“个人所负债务各自承担”。2001年3月5日,王女士用其同年偶然所得之部分款额38320元,在县人寿保险公司购买4份人身保险。2001年9月30日,县人民法院依据县信用社申请,以夫妻共同债务之由,强制执行将王女士交至县人寿保险公司帐上的保险费38320元划出,用于偿还王女士前夫的贷款债务。保险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对人民法院的做法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理这一不正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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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富人,保险